简评对中国工人的法律保护

背景

1987 年中国的经济进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国家资本主义市场实验,旨在在经济增长(通过积极引进西方技术和资本)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稳定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

在此期间,从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等几个试验区或经济特区开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被小心翼翼地灌输到当时封闭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在这些经济特区的范围内,在维护中国主权的原则下,中国政府开始允许选定的外国公司投资建厂,同时在特区内经济上保持开放政策。

经济改革带来了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知识,将中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转化为快速的经济增长。从封闭的社会主义经济转向相对开放的市场经济,刺激了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的高速城市化、工业化和经济增长。根据 中国商务部,在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的 GDP 年均增长为 15.5%。这个数字到了90 年代增至 18.5%。

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发展也暴露出各种问题——比如城乡差距扩大、市场调节失灵、地方官员公然滥用权力、劳动力剥削严重等等。这也带来了中国的社会变革——以终身岗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逐渐被以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市场模式所取代。

改革时期中重要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性质和人与人之间的连结。在这段改革时期,人民币逐渐恢复了市场交换价值,并最终在 20 世纪 90 年代完全取代并淘汰了中国公民在计划经济时代用来交换日常必需品的所谓票据。在此期间,中国公民逐渐开始能够自由参与开放的市场经济,并合法拥有财产。然而,这一转型也给整个国家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这段时期的探索新领域,创造新经济形式的时期,用邓小平自己的话来说,是在 "摸着石头过河"。

计划经济时期的陶瓷和水票,图片来源于 第一财经.

在这段时期,当局认识到市场改革需要新的法律框架来解决问题,并为私营企业的市场活动划定可行的法律界限。当时的混乱的劳动力市场和多发的极端劳动剥削也脱离了国际法治和市场标准,从而被当局视为对经济进步的威胁。因此,这一时期出台了一系列新法律,以稳定失调的市场,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并使中国的法律框架更接近国际标准。

在新出台的各台法律中,最早和可能是最重要的劳动相关法律是 1992 年的《工会法》1995 年的《中国劳动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雇主必须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对加班给予适当补偿,提供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适当休息、平等的反歧视保护、社会保障以及代表工人权益的工会的自由参与。根据新出台的法律,上述权利都被视为基本的、受保护的劳动权利。此外,只有在雇员 "严重违反 "雇主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雇主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而更近期出台的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新规是 2009 年的《劳动合同法》。 该法因其对劳动力的 "过度保护 "而受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该法旨在规范和明确企业的实习合同行为,并对在某一单位工作 10 年以下和 10 年以上的工人做出了规定。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应当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雇员 "严重违反 "雇主的内部规章制度,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约解雇案例")。尽管有企业认为《劳资关系法》"过度保护 "了劳工, 但 2022 年的一项研究分析了 分析了 2,000 多起 "严重违约解雇案件",发现中国法院并不在大程度上支持劳动者,事实上更 支持雇主。研究还发现,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对此类解雇案件的公正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劳资纠纷处理程序

这一过程的主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国的大部分劳动争议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调解程序

2008 年 5 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颁布,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心必须先调解后仲裁,先仲裁后民事诉讼。由此,劳动争议的处理分为四个阶段:调解、仲裁、一审民事诉讼、二审民事诉讼(或上诉)。

在《调解仲裁法》出台后,许多案件在仲裁程序之前就得到了解决。虽然调解可以加快可能耗时较长的法律程序,但也可能导致工人放弃部分法律权利,并屈从于劳方妥协让步处理的调解结果。尽管如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调解程序的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在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仲裁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

仲裁程序

如今,对于大多数工人来说,向劳动争议仲裁中心提交案件相对简单且费用低廉。值得注意的是,工人只需提交一份附有证明材料的申请,以及 10 元人民币的申请费。然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政府工作人员、军人和超过正式退休年龄的人员等部分员工被排除在这一程序之外。此外,仲裁申请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比之下,其他常规争议(除劳动争议外)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一年的规定可能会严重阻碍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尤其是涉及职业病的案件,如尘肺病,这种病通常在数年后才会出现症状。

总体来说,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在调解后受理的绝大多数争议都与薪酬、社会保险支付和合同终止有关。小部分仲裁涉及工伤。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结束后,如果任何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并且该争议涉及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赔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的,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事实证明,严格的前提条件和紧迫的时限对于工人来说很难贯彻执行。

结论: 中国工人仍未受到程序性保护  

尽管中国的已经制定了保护和保障劳工权利的法律,但针对违反这些法律的雇主的执法力度却完全不足。而根据中国劳工观察的调查和对中国工人的采访,我们发现,许多中国雇主在劳工方面的制度和行为实际已违反法律,但却没有被追究责任。此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有保护企业利益的动机—这与法院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有关。因此,工人难以通过官方或法律机制寻求帮助。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中国所有工人都有权组织或加入工会,但实际上,所有公司工会都必须隶属于一个法定机构,即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以往组织独立工会的尝试普遍遭到反弹。因此,工人们对工会的看法往往是工会只是一种流于形式,有时还会象征性地提供一些社会福利,如偶尔送些饼干和礼物的实体。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历来未能介入保护工人权利的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未能与工人站在一起,加上中国经济的其他体制问题,包括 户口 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农村出身的农民工的阶层流动,这意味着经过四十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大多数工人仍未从国家 "奇迹般的 "经济发展中受益。相反,中国的收入不平等现象日益加剧,一小部分党政领导和商界领袖变得富可敌国,而中国的大多数工人却被抛在后面。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在未来几年的放缓,我们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工人被委派从事低薪、不稳定、福利少或没有福利的工作,受影响的不仅是低薪工人。最近 对中国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统计 表明,工作不稳定并不是 "受教育不足 "阶层的专利,甚至已故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 2020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时的记者招待会上也承认,根据官方统计,中国仍有 6 亿人的平均收入不足 1000 元。

总而言之,尽管在一个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有着强有力的法律框架,但由于各种制度性问题的交织,工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得不到保护,这些问题有利于雇主而不利于工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中国的经济增长继续放缓,这些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