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提交的柬埔寨王国人权审议报告

2023年10月,中国劳工观察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UPR)第46届会议 提交了关于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柬埔寨”)的报告。 本次提交重点关注中国劳工观察对该国人权侵犯、人口贩运与劳动权侵害的严重担忧。

引言

1. 中国劳工观察(CLW)提交以下关于柬埔寨落实其第三轮(2017–2022)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信息。本报告聚焦以下方面的人权问题: a)《联合国宪章》; b)《世界人权宣言》; c)缔约国应履行的人权公约; d)国家在人权理事会候选期间所作的自愿承诺; e)适用的国际人道法。

2. 柬埔寨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若干努力,例如:《宪法》、1997年《劳动法》、2009年《刑法》、 2018年《最低工资法》、2016年《工会法》以及设立的“国家反人口贩运委员会”(NCCT)与“反人口贩运与青少年保护警察局”。近年来,随着与网络犯罪相关的跨国人口贩运问题引发国际关注,柬埔寨政府也加强了相关打击措施,包括与中国(主要的受害国与来源国)展开执法合作, 并起草新法案应对非法外国人。 然而,这些制度性工具仍未被充分利用,亟需加强长期、系统性的人权保护与跨国犯罪治理机制。

3. 除国家立法外,柬埔寨还因批准以下国际公约而承担人权义务:《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  

4. 柬埔寨在第三轮UPR中承诺加强保护劳动、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立法。 但自那以来,尚无充分证据表明柬埔寨在立法或执法方面做出足够努力以兑现该承诺。 

5. 实际上,系统性的人权压制、人口贩运与劳动权侵害持续存在,且在多个方面并无明显或长期性改善。具体情况如下。 


人权状况

6. 世界司法项目将柬埔寨列为全球法治表现倒数第二(第139/140名)。 2020年,自由之家将其评为“非自由国家”。 在前总理洪森长年打压政治反对派后,柬埔寨政府对公民社会、政治与社会行动主义、政治权利与言论自由的限制日益加剧。 在政府与执政党缺乏区分的体制下,国家权力机构(包括执法、立法与司法)被用来维护柬埔寨人民党(CPP)的统治地位。任意执法、滥用羁押、威胁与暴力、非法死亡与伤害等严重削弱了民间社会。例如,2017年,柬埔寨最高法院以“与美国密谋推翻政权”为由,强制解散最大反对党柬埔寨救国党(CNRP)。  

7. 近年来,政府通过诉讼、刑事指控、征税与暴力等手段打压新闻自由。《无国界记者组织》将柬埔寨在2020年新闻自由指数中排名第144位, 较2017年下滑12位,媒体作为公民社会监督机制的能力大幅削弱。 

8. 自2015年《协会与非政府组织法》通过以来,柬埔寨的民间社会组织持续遭遇骚扰与打压, 多家本地NGO被迫关闭。 

9. 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移徙工人权利公约与柬埔寨宪法,所有公民都应享有新闻 与结社自由。 宪法第31条明确指出柬埔寨承认并尊重国际人权标准与条约。 然而,这些基本权利在实践中仍遭到系统性打压。 


人口贩运

10. 美国国务院《2023年人口贩运报告》将柬埔寨列为第三级,即未达到联合国《打击贩运议定书》与美国《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最低标准,且未有显著努力。

11. 在上一轮审议中,JS8指出柬埔寨既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中转国,也是目的地国。儿童贩运案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服务行业(妓院、酒庄、按摩院、卡拉OK等)中发生的性剥削。 

12. 尽管民间组织和媒体不断曝光贩运问题, 柬埔寨已有若干法律工具可用。宪法第46条禁止人口贩运, 1997年《劳动法》第15、16条禁止强迫劳动与性贩运, 刑法还禁止将人员置于“与人类尊严不相容的工作条件”之下。 2008年《打击人口贩运与性剥削法》也规定了相关罪行。 适用于“在柬埔寨王国领土内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该法规定,强迫劳动、买卖或交换人员以及运输人员均构成犯罪,可处以监禁。 此外,柬埔寨政府于2022年成立了反人口贩卖工作组。 然而,这些法律的执行效果有限,打击网络深入的犯罪集团仍力有不逮,缺乏系统监测与数据统计机制。

13. 新冠疫情期间,随着中国投资撤离,西哈努克与金边等地网络诈骗和人口贩运活动激增。诈骗集团利用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年轻人从事网络赌博、投资诈骗、恋爱诈骗等工作,强迫其每日工作10至15小时。若不服从管理或完不成任务指标,受害人会被“转卖”至其他诈骗公司。有受害者曾被强迫背负债务、遭受暴力威胁,甚至有人因绝望跳楼逃生。

14. 根据CLW与人口贩卖受害者及当地合作伙伴的通信记录,诈骗团伙在西哈努克市和金边等城市租用建筑物和场地,从事跨国网络诈骗和人口贩卖活动。人口贩卖活动旨在为诈骗团伙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而欺骗、限制行动自由、恐吓、暴力和债务陷阱等贩卖手段则用于控制受害者。在此犯罪网络中,柬埔寨房东和土地所有者通过出租和运营诈骗团伙的场所,持续参与并从中获利。据报道,部分房产所有者利用其政治关系和影响力,为诈骗团伙及其租户提供庇护,使其免受地方和国家执法部门的调查。因此,为实现持续改进,柬埔寨那些在自家房产内滋生并从中获利的跨国犯罪团伙的房产所有者必须被追究责任。

15. 部分执法行动已实施。自2021年至今,柬埔寨官员已采取措施打击人口贩卖,此举系回应国际社会普遍谴责。针对跨国赌博和诈骗活动的联合执法行动也导致人口贩卖活动减少。 例如,2019年,中国和柬埔寨执法部门在金边设立了联合执法办公室, 例如,2019年,中国和柬埔寨执法部门在金边设立了联合执法办公室,并自此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行动。 该办公室至今仍在运作。 CLW于2023年进行的调查还显示,联合执法行动已产生积极效果。部分中国人口贩卖受害者向CLW反映,这些措施已成功解救了受害者。然而,部分受害者反映,在柬埔寨官员从绑架者手中解救他们后,他们被送至柬埔寨移民局并被拘留,且缺乏正当理由或有效文件。部分受害者报告称,在拘留期间,他们几乎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支付额外费用。此外,在打击行动后,许多诈骗团伙已停止在柬埔寨(尤其是金边)的运营,并转移至邻近的东南亚国家、中东及非洲地区。然而,由于这些跨国犯罪网络的核心犯罪分子尚未被任何国家官员逮捕,问题的根源尚未被根除。执法行动的长期影响仍有待观察。 

16. 根据与受害者的通信,我们还注意到中国大陆女性在服务行业(如按摩院)从事性交易的情况,这些行业主要服务于中国商人。根据女性的证词,她们中的大多数在中国大陆曾是性工作者,并自愿被带到柬埔寨从事性工作。一些人指出,家乡当地官员对性工作者的打击和公开羞辱迫使她们出国。在柬埔寨,这些妇女的绑架者利用她们对国外社会环境的不熟悉,通过夸大柬埔寨的恐怖袭击和犯罪行为来制造恐惧。此外,他们还限制妇女的行动自由。这种限制对年轻妇女尤为明显。


劳动权 

17. 按照ICESCR及柬埔寨法律,工人有权:自由选择就业、获得工资(包括节假日工资)、 有薪假期 包括公众节日 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 平等就业机会、 合理工时与休息的权利。 工人也有权自由建立和加入工会, 并参与其活动。  尽管法律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柬政府近年来却持续镇压劳动权。 

18. 在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UPR)周期中,the Clean Clothes Campaign对政府限制工人自由组建和加入工会以及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表示关切。该组织强调,近年来,柬埔寨政府多次采取措施限制某些工会的活动,削弱其正常运作,并起诉关键的工会组织者和活动人士。

19. 自上一个周期以来,类似的劳工压迫模式持续存在并愈演愈烈。根据柬埔寨国家法律,工人享有集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然而,自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开始以来,柬埔寨政府对独立劳工运动、政治反对派、媒体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社会活动展现出令人担忧的压迫加剧趋势。雇主大规模解雇工会成员的行为被允许,而和平的劳工罢工和示威活动则遭到官员的暴力镇压。 

20. 1997年《劳动法》赋予工人宪法保护的结社自由权及相关权利,包括集体谈判权。然而,独立工会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手段遭到压制,从而削弱了这一宪法权利。所有这些做法均公然违反柬埔寨根据国内法律以及签署和批准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应尽人权义务。例如,与柬埔寨人民党(CPP)关联的工会通过政策手段获得了更多权力,其中包括“最具代表性地位”(MRS)。MRS是《工会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工会注册要求,要求工会在工作场所获得30%的工人支持后方可注册。独立工会几乎无法达到这一门槛以获得注册资格。独立工会成员还面临逮捕和错误定罪。 

21. 柬埔寨尚未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尽管柬埔寨劳动法明确要求设立此类法院。 因此,仲裁委员会是唯一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

 

建议 

  • 强化法治建设,确保司法独立,建立独立问责机制监督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行为; 
  • 当局应停止针对民间社会的镇压措施,并允许独立于政府组织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如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及其他利益团体——对劳动权利滥用行为进行审查、控制与监督。具体而言,柬埔寨应允许联合国特别程序机制定期入境并开展人权与劳动权利审查; 
  • 签署并批准以下文件:国际劳工组织第97号《移民工人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43号《移民工人公约》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UNTOC),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特别是其《防止、制止和惩治人口贩运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 全面落实:《强迫劳动公约》、ICCPR、ICESCR、《结社自由及组织权利保护公约》、《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落实《宪法》、1997年《劳动法》、2008年《打击人口贩运与性剥削法》,并在政府内部设立独立机制监督其实施;
  • 根据《劳动法》第387条, §387设立独立劳动法院,保障仲裁委员会独立性; 
  • 移除行政壁垒,允许工人自由注册独立工会;将所有涉工会争议归类为集体劳动争议; 
  • 建立独立投诉机制,调查酷刑与虐待指控;
  • 更有效利用现有机制如NCCT和反人口贩运警察,调查贩运行为并起诉肇事者,保障受害者的保护、补偿与康复; 
  • 提高反贩运工作透明度,公开案件调查、起诉、受害者识别与服务数据,并持续与国际伙伴共享信息。
  • 依法打击涉及人口贩运与强迫劳动的公司、团体与个人,向被贩运至他国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 与中国等国家合作,提供幸存者遣返、短期庇护与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