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审议报告

2023年6月,中国劳工观察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UPR)第45届会议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本次提交聚焦于人口贩运、劳动权侵犯、农民工权利、表达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等问题。

引言

1. 中国劳工观察(CLW)就中国落实其第三轮UPR建议的情况提交以下资料。本报告将依据以下框架重点审视中国在人权方面的表现: a)《联合国宪章》; b)《世界人权宣言》; c)中国作为缔约国签署的人权文书; d)中国在人权理事会候选过程中作出的自愿承诺; e)适用的国际人道法。

除国内法之外,中国还因签署以下国际文件而承担人权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ESCR)、《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 及其《防止、制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议定书》, 以及《强迫劳动公约》。 但该议定书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3. 中国《刑法》 对部分性贩运和劳动贩运行为定罪。其中,《刑法》第244条 规定了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反人口贩运法律的执行仍较薄弱,且中国在此方面缺乏有效的量化、监测与报告机制。

4. 在第三轮UPR中,中国承诺加强与完善保护劳动与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并改善有关工人及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 但自上轮审议以来,缺乏足够证据表明中国在加强劳动权保障方面做出积极立法努力。

5. 上轮UPR中,中国拒绝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及其2014年议定书。 然而,中国在2022年批准了该公约及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批准后,中国应当履行其在《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与权利》下的义务。

6.中国已建立若干法律框架,包括《宪法》、1995年《劳动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但这些法律仍需更有效地贯彻执行。

强迫劳动与劳工贩运

7. 尽管近年来各类新闻媒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发布了令人担忧的报告,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对人口贩卖行为的解释仍存在模糊之处,尤其是针对劳工贩卖和强迫劳动。部分法院可能继续依据涉及家庭暴力、劳动合同违约及儿童虐待等法律条款对人口贩卖犯罪进行起诉,而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刑罚均较轻。

8. 根据《预防、 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中国有义务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隐私和身份,确保其国内法律或行政体系包含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措施,考虑实施措施以促进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康复,制定全面的政策、计划和其他措施以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免受二次伤害。中国有义务禁止私人、公司或协会通过使用胁迫、绑架、欺诈或欺骗手段雇佣个人。

9. 面临强迫劳动风险的务工人员也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为劳动剥削目的成人人口贩运的指标, CLW发现,在中国运营的跨国公司在亚洲、非洲、南亚和欧洲等地的企业中,中国务工人员在劳动贩卖的六个维度上均存在指向人口贩运的迹象:欺骗性招募、胁迫性招募、利用脆弱性进行招募、剥削、目的地胁迫以及目的地利用脆弱性。 CLW发现,工人被欺骗关于法律文件、旅行和招聘条件,使他们成为欺骗性招聘的受害者。然而,尽管许多工人报告了与当地中国执法部门和中国驻这些国家大使馆联系的努力,但中国政府常常对此视而不见,往往没有或很少回应。许多中国雇主也公然违反其法律义务,未在雇佣中国工人前遵循正当的移民程序及所有法律要求。由于缺乏有效工作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剥削性条款下建立雇佣关系,或通过剥削工人权益的第三方分包商进行雇佣等原因,部分工人发现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 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剧了对中国在海外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侵犯。由于中国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直至2022年12月官方解除疫情限制措施,国际航班至中国极为有限。此外,针对国际旅客实施的严格隔离和检测要求,进一步限制了中国工人的行动自由。而雇主常用的没收身份证件、闭环管理和工资操纵等手段,也对工人造成了额外限制。

11. 中国官方似乎将打击境内妇女和儿童性交易的活动视为其反人口贩卖工作的核心内容,而对识别和协助境内外强迫劳动受害者则鲜有作为。 根据CLW与工人的互动,还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工人被迫自行应对困境——不仅缺乏政府的主动支持,而且在决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往往不得不自行收集证据以证明其受害经历。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官方对在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进行处罚,而这些受害者是被贩卖者迫使从事非法活动的。通过采访,CLW发现,一些在中国从事网络犯罪的劳工贩运受害者对贩卖者和当局都感到恐惧。 

12.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以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成人人口的指标, CLW还在中国国内发现六大维度贩运指标均存在于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欺骗性招募、胁迫性招募、利用弱势地位进行招募、剥削、目的地处的胁迫以及目的地处的弱势地位滥用。正如JS4在第三轮中指出的,农民工作为“二等公民”的地位仍然存在。

劳动权

13. 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和中国法律,中国工人享有以下权利:通过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获得谋生机会, 有薪假期 包括公众节日 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 平等就业机会、 合理工时与休息的权利。 工人也有权自由建立和加入工会, 工人还有权自由建立和加入工会,并参与工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协会的会议和活动。 根据该国法律,工人尚未获得罢工或集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国际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14. 中国法律违反了上述国际工人权利标准,因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总(ACFTU)是唯一合法认可的工会组织,中国工人被禁止成立或加入独立工会。此外,集体谈判在中国劳动法中缺失。 

15. 通过与2021年至今在阿尔及利亚、塞尔维亚、印度尼西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国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中国工人进行直接沟通,CLW发现以下问题:具有误导性或直接欺骗性的招聘广告、入职前押金以及严苛的考核体系,这些均使工人处于根本性不利地位; 通过任意使用罚款、扣留身份证件、拖欠工资以及再次要求支付工作前押金等手段限制个人自由;通过威胁和武力胁迫阻止工人逃跑、抗拒管理或联系媒体或当地官方;强制工人签署其未充分理解条款的合同,或在某些情况下完全缺乏任何合同; 工人对所在社会的不熟悉以及对可能可用的法律救济途径的无知;严格的COVID-19政策限制了工人在中国追求工作机会的能力。

16. 以一个案例为例,位于廖内岛宾丹工地的一名中国工人向CLW透露,他在准备施工工具时被一块重达66磅的掉落的防水布击中。他遭受了严重的腿部骨折和高烧,但经理在手术后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反而要求他的同事共同承担费用。他告诉CLW,由于医疗条件恶劣,他的双腿感染并出现坏疽。他在因工伤休假期间未从公司获得任何医疗补偿或工资。 在苏拉威西肯达里市的德龙龙镍业(VDNI,或德龙)工地,一些遭受严重或轻微工伤的工人报告称,他们未从雇主处获得任何医疗补偿。相反,工人被迫自行承担因工作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且在病假期间未获得任何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还引发了印尼工人的罢工,随后升级为冲突。事件中,两名工人(一名印尼人,一名中国人)死亡。 

17. 尽管工人依法享有组建工会和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但中国及上述国家中的中国工人,在不同程度上,其基本罢工权以及组建和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并参与相关活动的权利,经常被剥夺。后者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由于缺乏对这些权利的实质性保护,工人只能被动应对诸如工资支付不平等、工资拖欠(在某些情况下拖欠时间长达三个月甚至六个月)、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不合理的加班时间以及没有带薪假期或病假工资等剥削行为。许多与CLW联系的工人表示,他们对罢工权和集会权等基本权利缺乏了解。

言论自由

18.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ICRMW)和国家法律,移徙工人应享有不受干涉的意见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即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无论国界,无论是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还是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国内法律规定了以结社和集会形式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在公共场合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权、 包括在公共场合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权、 在公共场合发表意见的自由, 以及获取信息的自由。 

19. 根据我们的调查,中国务工人员正面临着工作环境安全权和言论自由权被侵犯的情况。以一个案例为例,一名工人向CLW透露,在印度尼西亚多家中国钢铁企业的工业园区内,新冠疫情爆发后,保护工人健康与安全的唯一措施是隔离发热工人并封锁网上传播的任何信息。这些公司还鼓励员工举报在网上发声的人。工人不敢在微信群组中发送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际数量的消息,因为如果被发现,他们的手机会被没收并锁定。 CLW还从一名线人处获得了一份由印度尼西亚某工业园区发布的文件。根据该文件,工业园区管理方因某公司员工“传播负面信息”关于工业园区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超过¥10,000的罚款。该声明还提醒园区内企业更好地管理员工行为。这种做法可能在中国境内外的中资企业中更为普遍,尽管CLW目前仅能找到零星的证据支持这一说法。

建议

  • 签署并批准以下文件:国际劳工组织第97号《移民工人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43号《移民工人公约》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UNTOC), 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
  • 全面实施以下内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议定书》;《反贩运法》第21/2007号;
  • 将国际反强迫劳动条约的条款纳入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并采取系统性措施,对从事欺骗性招聘、扣押护照及非法合同行为的机构追究责任; 
  • 落实1994年《劳动法》,并在政府系统中设立执行问责机制;
  • 全面落实并建立中国工人海外就业相关国内法律的问责机制,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确保移民或外国工人享有劳动权利,包括人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言论自由以及行动自由;通过官方机构和法律援助调解本地工人与外国工人之间的冲突。
  • 中国立法机关应采取措施,对上述立法进行整合,并在其中使用清晰的语言,明确设立新的监督机构,以确保针对海外就业的立法得到有效实施。立法应加强劳动保护条款,或明确且毫无保留地规定,无论工作地点如何,中国公民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管辖。
  • 废除在中国司法体系中要求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受害者/投诉人/原告提供证据来支持其案件的实践。相反,举证责任应由雇主在法庭上承担,以保护工人的权利。 
  • 对于上述涉及海外就业的法律法规,中国商务部及其下属机构应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海外实体的行为进行监管。
  • 相关国家机关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排查人口贩卖受害者,并对涉嫌对农民工实施身体暴力和权利侵害的本地工作场所开展专项调查。 
  • 在政府机构内建立反人口贩卖工作组等机制,以更好地应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问题。 
  • 在工人出国前,移民和海关当局应确保移民工人在工作期间自行持有护照,并对非法扣押工人身份证件的雇主处以罚款;禁止并采取措施打击中国企业为移民工人申请非法签证(如商务签证和旅游签证),并加强移民当局对人口贩卖的宣传教育,以减少对无合法签证的被贩卖工人的刑事处罚。
  • 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公司和犯罪分子采取法律行动,并为被贩卖到国外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支持。这应与缔约国协调,为幸存者提供遣返服务,以及免费且负担得起的短期庇护所和服务。
  • 提高反贩运工作透明度,公开案件调查、起诉、受害者识别与服务数据,并持续与国际伙伴共享信息。 
  • 当局应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劳动权益的侵犯行为进行审查、控制和监督。